| 住房补贴支取须知 |
| 信息来源:后勤管理处 点击次数: 发布时间:2011-6-25 9:31:5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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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职工购买自主住房,在1999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付款购房的,凭商品房购销合同、购房发票或产权证、身份证复印件,支取住房补贴。如购买自住住房为贷款购房,同时支取住房补贴时为期房的,凭购房首付款收据、借款合同、商品房购销合同、身份证复印件,支取住房补贴;支取住房补贴时为现房的,凭借款合同、商品房购销合同、房屋所有权证、身份证复印件,支取住房补贴。
(二)职工经当地规划部门批准新建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,凭建房用地呈报表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批准大修的证明、身份证复印件,申请使用住房补贴。职工满足二、三条件时,可支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(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职工、可每年提取一次),同时可支取使用其配偶住房补贴账户内的存储额(须提供结婚证明、配偶身份证),但支取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总额不得大于购、建房款的总额。
(三)职工离退休的,凭离退休证、身份证复印件可支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补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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